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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个原则正确处理涉诉上访案件

2008年05月21日 09:54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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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杨德龙


       法院的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尤其是做好当前的涉诉的信访工作,对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法院履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解决好涉诉上访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当事人反映因诉讼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错判、误判,法院必须建立复核机制,快速处置、及时答疑。要认真抓好当事人申诉案件审查工作,在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同时,坚持有诉必理、有错必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要依法认真进行审理,严格法定条件,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撤销,分门别类,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案件实体存在问题的,要坚决纠正错误,依法提起再审或立案,并调整办案思路,争取尽快结案;对案件办理程序、适用法律和办案人员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但又不足以提起再审或立案的,重点要法外处理,情理服人,取得谅解。要防止出现涉诉信访案件不终结、无答复现象,对诉求合理的信访事项,要一次性解决到位;对诉求无理、久拖不决的,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终结。问题解决或信访终结后,应对上访户“告之”处置结果,并依法告之对方,现此案我们不予受理。坚决避免出现同一信访无休止的重复上访、重复接待现象的发生。


        二是依法赔偿,务求到位。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涉诉上访人员中,有认为自己伤残得不到合理赔偿的伤残者;有认为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上访人,这些弱势群体,有的身患残疾,有的性格偏激;有的年龄大,观点固执。对此,人民法院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努力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处理这些涉诉信访案件关键在于我们对群众的感情是否到位,措施是否扎实,责任是否落实,要在依法纠错的基础上,对给信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特别是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坚决依法赔偿;对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困难,要真情理解关心,尽力补偿救助,体现人文关怀。


         三是协调各方,做好稳控。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是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前提。必须以满足群众、适应群众、方便群众为标准,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使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及时、准确、全面、顺畅地反映到有关部门,并得到迅速有效的答复和响应。要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处理信访问题,落实稳控措施,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加大信访案件主动通报和汇报。积极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形成合力,实行涉诉信访综合治理,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久远的涉法涉诉信访案,应实行领导下访制度,可采用“一案一策”的方法,组织专题研究,重点解剖,切实加以解决,不留后患;对一些案件要努力形成共识,涉及到公安、检察的,法院应提出来,由党的政法部门进行统一协调。积极完善释法说理机制,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四是对违法上访,严肃处理。个别当事人由于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有一些上访人既无工作和职业,有的是时间,不管有理无理,反复上访;有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实际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就缠访;有的信访当事人不听办案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劝阻,一意孤行。对此,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道义的等各种手段,还不能使无理缠诉的涉诉上访户罢访息诉的。要坚决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对一些擅自到审判机关及其他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大吵大闹,甚至采取漫骂、纠缠等过激行为进行闹访,影响正常办公办案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该适用司法强制措施的坚决适用强制措施,该劳教的劳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努力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以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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