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至9月,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于夜间窜至多家饭店、超市盗窃香烟267条,白酒541瓶和照相机、电磁炉等物,价值人民币10479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立、刘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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