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欢迎订阅民主与法制报刊
  《民主与法制》杂志邮发代号80-779
  《民主与法制时报》邮发代号为1-366
   民主与法制社安徽发行站
八一南昌起义你所不知道的故事【图】

2008年08月20日 08:39 来源:世界军事 责任编辑:李静


 反映八一南昌起义的油画。 新华社发


    八一南昌起义,人民军队的起点。重提这个熟得不能再熟的话题,许多人或许会认为又要讲老故事了。然而,读过本文,你就会发现,在南昌起义中,依然有着许多鲜为人知的故事。那是一段值得永远纪念的历史!那是一段充满着光荣与梦想、热血与献身的历史!那是一段映射出千秋万代的不死精神与非凡气概的历史!
   
    谁倡导了南昌起义

   
    说到南昌起义,一个鲜为人知的问题是:谁最早提出了这次起义?
   
    周恩来?叶挺?贺龙?还是朱德?
   
    提及南昌起义,上述几个名字最易被人念起。他们是南昌起义的参与者、指挥者。在随后的革命战争中或建国后的国家发展历程中,这些将帅叱咤风云,屡立功勋。但要说最早提出南昌起义的人,就不能不提到一位关键的历史人物--李立三。
   
    今天,说起李立三这个名字,在年轻人中鲜有人知;年长者中,许多人也只是把他和"左倾盲动"联系在一起。
   
    翻开《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在"李立三"条目中有这样的记述:"蒋介石、汪精卫相继叛变革命后,(李立三)参加了八一南昌起义,并担任中共前敌委员会委员、革命委员会委员和政治保卫处处长"。然而,李立三并不仅仅只是南昌起义的参加者,他还是最早提出举行南昌起义的人。
   
    在中国共产党早期年轻的领导者中,最先进入革命先驱孙中山视野的,有两个人:一是毛泽东,另一个便是李立三。那还是在国民党"一大"上,毛泽东和李立三以新加入国民党的共产党员的身份做发言。他们词锋激烈的雄辩,令孙中山和国民党元老们印象深刻。
   
    李立三的发言单刀直入,大段大段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率直批评国民党的言论,博得了孙中山的赞许。
   
    李立三给人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不止是雄辩与口才,坚决革命与性情暴烈也占一条。
   
    1922年春节,李立三回家探亲。当时,他正在安源煤矿组织罢工,但家人并不知道这一切。父亲李镜蓉问李立三将来的打算,李立三答:"我要干共产!"
   
    李镜蓉暴跳如雷:"你这是自己找死!人家督军有那么多兵,那么多枪,你们几个小娃娃,一千年也搞不成!"
   
    李立三坚定地说:"军阀有枪,我们有真理,有人民。我们死了不要紧,一定会有更多的人起来革命。革命一定成功!"
   
    在安源煤矿的斗争中,敌人悬赏600大洋刺杀他,李立三从容不迫,坚决主张用革命暴力回应反革命暴力,最终取得了罢工的胜利。安源罢工的胜利,刘少奇说"这实在是幼稚的中国劳动运动中绝无仅有的事"。好一个革命暴力回应反革命暴力!正是这个主张"暴力回应暴力"的李立三,提出了铭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的南昌起义。
   
    时间倒回到1927年7月12日。中共中央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改组,将陈独秀停职,指定张国焘、张太雷、李维汉、李立三和周恩来5人组成中央常委,代行政治局职权。临时中央的主要工作是部署党组织转入地下和中央机关从九江撤退到上海,同时考察打回广东以图再举的可能性。其中根本没有南昌起义计划。
   
    李立三到了九江后,利索地将筹划撤退的任务变成了组织武装起义。7月20日,在与谭平山、邓中夏进行的九江会议上,李立三敏锐地分析了临时中央"南下广东"并不可行,转而提出将一些可以争取的部队尽快集中于南昌,在南昌举行起义!这就是南昌起义的最早提议。
   
    起义的时间与地点
   
    八一南昌起义,这个名字已经标明了起义的时间与地点。但大家熟知的"1927年8月1日"和"江西南昌",这两个起义的重要因素,并非是一开始就设定好的。熟悉这段历史的人知道,南昌起义由于出现叛徒而被迫提前了,但追究起历史细节来,恐怕能说清的人就不多了。

共 3 页: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对本文发表评论 现在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匿名评论

笔名: 邮箱:

内容: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安徽法制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您在安徽法制网留言板发言的言论,安徽法制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安徽法制网网络中心反映。

拦腰广告1

民主法制网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民主法制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民主法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内容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源: 民主法制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联系邮箱:ahmzyfz@ahmzyfz.com

友情连接
网群导航
总社概况 | 关于安徽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5127372 投稿邮箱:E-mail:ahmzyfz@ahmzyfz.com 本网法律顾问: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谷宗智 律师
Copyright © 2007 - 2008 www.ahmzyf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7503157号 京ICP备05015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