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杜某、戴某各拘役四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滁州市某度假村桑拿部承包责任人。2007年9月26日晚,嫖客张某和秦某住宿于该度假村期间,张某打电话给刘某要小姐并告诉房间号,刘某电话联系要到一名“小姐”到度假村,刘某后安排卖淫女项某、刘某分别前往两房间同秦、张发生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2007年10月14日上午,苏州人严某和祖某、杭某、陆某、许某一起开车从苏州前往滁州,在车上严某提议找卖淫女。到滁州后严某通过“义义”打电话给刘某,刘某见到严等人后称度假村内有小姐很安全并帮五人安排住宿。严某等五人到度假村提出要五个小姐,双方讲好小姐包夜的价格以及夜里11点以后到房间。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杜某、戴某及卖淫女刘某等人,要求晚上11点以后送“小姐”到度假村卖淫。因有事刘某又要求其妻被告人郭某分别给杜某、戴某电话联系督促要“小姐”,杜某安排方某到度假村,戴某送卖淫女董某到度假村,卖淫女董某、杨某、刘某、方某分别到度假村北苑四房间同祖某、杭某、陆某、许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期间“义义”到202房间找严某,严某未同意其进入房间。2007年10月15日1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2008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刘某如实供述了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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