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专业化的保安服务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保安服务对于经济建设、增加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保安服务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二是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全文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送审稿)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诸多规定引起广大公民的极大关注。
根据该草案,今后要从事保安员行业,必须在年龄、品行、学历等方面达到法定条件。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的现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对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违法进行保安活动的,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保安服务企业有一、安装窃听、偷拍等监控设施设备的;二、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三、指使保安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由该保安服务企业从其他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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