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某认为,公民享有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剥夺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厦航多次剥夺其乘坐飞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厦航拒绝其登机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826元、精神抚慰金55000元。范某同时诉请法院判令北京中国旅行社售票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定于2009年1月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图文直播庭审过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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