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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待劳资双方共决

2008年08月19日 11:10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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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劳动者翘首期盼的《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在历经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后,于8月18日下午提交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提交审议的该条例(草案)从立法宗旨、单位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对职工协商代表的特别保护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集体合同的签订进行了规范。


●劳动争议案年均增幅达15.2%


    长期以来,强资本、弱劳动在我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片面强调经营管理自主权,追求利润最大化,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十分突出,导致企业劳资双方关系紧张,甚至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据统计,2000年至去年,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21131件,年均增幅达15.2%,而调研显示,这些劳动争议案大多发生在没有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工会与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在企业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但现实中,这项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覆盖面低,不少用人单位不愿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劳动集体合同;二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不规范,文本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三是劳动集体合同履约率不高,法律责任模糊不清,执法的刚性手段不多,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平衡关系,2005年,在省总工会的提议下,省人大常委会将关于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的议题,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中。


    ●工资不再由资方说了算


    职工收入的平等、集体协商,不再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是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该草案中的最大看点。


    工资收入是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但长期以来在工资收入分配领域中,没有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的约束机制;企业只涨效益,不涨工资;工资只涨经营管理者,不涨员工;而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尤为突出,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为从制度上保证职工能共谋企业发展,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草案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及办法,加班加点、病假、休假等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办法等,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应当每年就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还规定:集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中有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的检查监督。


    草案的规定,打破了一直以来职工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职工无发言权的局面。


    ●职工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能否顺利实施,职工协商代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防止企业打击报复职工协商代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提交审议的草案对职工协商代表给予了特别保护规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或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除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外,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


    对用人单位无故扣发、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的,草案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除支付被扣发或降低的工资、福利,并可责令其按协商代表应得工资、福利综合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协商代表赔偿金,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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