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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出租车经营权禁止转让
《合肥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台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08月05日 15:44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备受关注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半个多月时间里数次修改,日前正式以合肥市政府141号令的形式下发,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合肥市近期还将陆续出台两个配套文件:《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和《合肥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实施意见》。


      新增车辆


     经营权8年,一律禁止转让
 
    相比网上征求意见稿,《办法》最大的改动就是修改了原第十条、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中有关车辆经营权转让的内容。最后确定的转让原则是:新投放的出租车一律禁止转让,而现正运营的“旧车”必须按规定转让。


    据了解,合肥市于1996年对出租车实行第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有效期为8年,事实上,合肥市出租车首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已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


    在涉及出租车经营权问题上,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的转让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合肥市交通局相关人士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是指现在合肥市目前营运的6483台出租汽车,对其将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经营权确定给申请之日在营运出租汽车的车辆实际出资人。


    那么,目前正在营运的这些出租汽车取得新一轮经营权后,又将如何转让?《办法》规定,现营运的出租汽车获得新一轮经营权后,在8年有效期内允许依法转让。此外,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允许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国家、省对经营权期满后的处理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据了解,合肥市近期还将出台配套文件 《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


     服务市民


     分批投放,彻底缓解“打的难”


    6483台,这一合肥市出租车总数10年来维持不变。要破解合肥日益突出的“打的难”,增加出租车运力已成定局,那么如何投放新增运力?


    合肥市交通局表示,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其新增运力投放要在适应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和适当发展的原则,分步、分阶段、适量、适时投放运力,保持出租汽车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任何一个行业,要提高服务水平、人员素质和赢利能力,都必然经历一段白热化竞争和 “大鱼吃小鱼”的成熟过程。出租车行业也是如此。新《办法》明显表现出对出租车企业不断壮大、走向规模化经营的支持倾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 “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 (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条件。而对于现已在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其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则不受这一条款的限制。


    据了解,在合肥现有43家出租车公司中,达到和超过600辆车辆规模的公司只在个位数。对于目前已有的众多中小型出租车公司而言,未来向大型公司整合将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据悉,另一配套文件《合肥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实施意见》也正在酝酿中。


      保护车主
 
     乘客夜间出城预先登记


    今年“6.29的姐遇害案”告破后,有关保护出租车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呼声不断高涨。记者发现,新《办法》相比网上征求意见稿,增加最多的内容就是关于加强行业管理和治安管理,保护出租车车主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经营利益的内容。


    《办法》中新增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租车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明确落实相应的治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治安防控网络。而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办法》还规定,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公安机关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报警求助时,应当及时予以处置、救援,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规范经营


     四种行为认定为“拒载”


    《办法》明确了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的六种情形,如乘客携带宠物“打的”的;也明确了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的五种情况,如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还对出租车的四种拒载行为作出认定: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此外,《办法》中还提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投诉流程


     公司对驾驶员管理更严格


    《办法》规定,出租车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以及乘客投诉制度,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同时,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这样,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乘客自投诉之日起5日内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乘客投诉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或者属于无理取闹、恶意诬陷的,可以拒绝受理。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询问的,视为放弃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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