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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不还将罚款

2008年04月03日 14:59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张丽

赖账不还最高将处30万元罚款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 , 13项规定明确再审权利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4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新法”有哪些实质性的变化,普通百姓怎样运用“新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呢?为此,本报特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位副院长李献敏、石德和对此进行解读。


  管国庆 记者 雷强 文/图


  申诉审查


  必须3个月完成


  “以前不少当事人反映的‘申诉难’,主要由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的审查时间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及时审查,一些案件的申诉可能拖得时间很长,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甚至很多申诉石沉大海。”


  李献敏认为,“新法”明确了3个月的审查期限,可以促使法院及时审查,给当事人明确的答复,减轻当事人的申诉之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要“告状”


  直接找上级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起。而“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诉要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让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毕竟有一定难度和阻力,这也是造成‘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李献敏表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诉只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既避免了法院的重复审查,也避免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公正性的质疑,又可以保障上一级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


  13项规定明确再审权利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


  李献敏指出,“新法”将其细化为13种具体情形,对当事人而言,更加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可以切实保障自己申请再审的权利;对法院而言,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可望有效避免应当再审而不予再审情况的发生。


  “赖账”可处30万以下罚款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但原有的罚款额度是在16年前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罚款额度过低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缺点逐渐暴露,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宁愿被罚款也要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拒绝履行。


  “新法”将金额提高了十倍,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石德和指出,《新法》将罚款额度提高10倍,既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度,加大了赖账行为的违法成本,可以使罚款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


  执行期限定在6个月内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如何应对法院拖延执行的情况缺乏规定,“新法”对此予以了规定,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石德和指出,由于当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熟人社会”的大环境难以一时改变,因此摆脱当前执行困境的最好办法就是变更执行法院,以尽量减少或排除出这种大环境的干扰。“新法”的修改显然符合这一理念,不仅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以及上一级法院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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