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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增加条款破解执行难

2008年03月31日 15:35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张丽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受到广泛关注。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胡剑锋、审判监督庭法官吴章远来到本报热线办公室,为读者答疑。
    问:我有个案子,一审在庐阳区法院,二审在合肥中院。现在二审已经判决,但我不服,已经提请检查院抗诉。如果检察院驳回我的抗诉,我能否再向法院申诉?
    答:可以。新法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会将再审申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问:申请再审的期限有没有改变?
    答: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这就解决了一个再审事由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
    问:新修改的法律在解决申诉难的问题上有哪些措施?
    答:新法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由原来的5项具体到13项再加一款,使大家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明确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规定了再审审查期限;完善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将原来的可以提请抗诉的4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
    问:别人欠我几万块钱,我现在官司已经胜诉了,但执行遇到点问题,感觉就是对方有钱不给,新法有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答:修改后的法律在执行方面增加了部分条款,为缓解执行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法院查找对方财产保障执行的同时,你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给法院帮助执行。新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确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此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如不配合、协助执行,新法规定可以拘留,并提高了罚款额。
    问:都在说执行威慑机制,究竟是什么样的,新法有没有规定?
    答:除了原来的法律中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处罚措施外,这次新修改的法律增加了一些规定,如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提高罚款额等。此外,新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也可以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问:听说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变动,新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原来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这使一些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修改后的申请执行期限被延长至2年,同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并明确了申请执行的  “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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