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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封堵“包二奶”

2008年03月19日 16:12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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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众多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如何让现行法律更有效地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参会代表们提出了不少看法。


代表周红玲:严惩包二奶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
    周红玲介绍,《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周红玲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骗的妇女;2.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代表赵林中:立法撤销“骗婚”
    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一方弄虚作假的婚姻。
    此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条文只规定了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而没有规定因欺骗取得的婚姻可以撤销。”赵林中代表认为,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来弥补立法缺陷,内容为: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该婚姻。
    赵林中代表说,从理论上讲,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现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应自行纠正。从实践中看,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弄虚作假(即所谓“骗婚”),且被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撤销权,所以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人为制造了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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