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省律师资格考生高某报名参加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其所报考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允许其参加当年律师资格考试。当当事人通过律考分数,要求申报律师资格时,省司法厅却以考生学历不符合律考学历,不予其办理律师资格申报手续。导致当事人因不服省厅不予其申报律师资格材料行为提起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责成省厅履行申报行为案件。
某省某县律师资格考生王某2000年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的录取分数线。省司法厅在审核其申报律师资格材料时,也因其报考学历不符合有关规定,将其申报材料退还本人,并电话通知本人:党校本科文凭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省司法厅不作为行为向省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认定其党校本科学历有效,责成司法厅申报其律师资格材料。
点评:高某、王某等人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我们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报考律师资格考生的材料时,由于工作不细,审核不严,使一些不符合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了律师资格考试。当考生通过考分后,又以报考条件不符合不予其申报律师资格,结果给考生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在此类案件中,负责审核报考材料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今后的工作,应当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另外,对于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性质,部颁有关规定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免给考生造成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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