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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两案例

2008年03月20日 09:08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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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当事人贺某因不服其所在县司法局向县法院出具关于证明其不是注册律师的介绍信,影响其履行出庭辩护的工作,向省厅提出报告,要求撤销县司法局开具介绍信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疑义的,由地级司法局处理,省厅应告之当事人相应的程序。但省厅对此未作任何答复,致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某省当事人文某在1987年至1989年被控参与非法买卖雷管,被人民法院判刑二年。1990年文某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达到当年律考分数线。文某于1991年、1992年两次提出申报律师资格,省司法厅未予以答复。1996年人民法院改判文某为免于刑事处分。文某于1997年再次提出申报律师资格,省司法厅依然未予以答复,文某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点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能。国家复议法的颁布对国家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如在履行管理职能中,涉及到有关情形不能予以办理,亦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及时答复。否则,当事人就可能以不作为行为,引起不必要的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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