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欢迎订阅民主与法制报刊
  《民主与法制》杂志邮发代号80-779
  《民主与法制时报》邮发代号为1-366
   民主与法制社安徽发行站
揭秘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人员不能私自受理

2008年02月28日 18:24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王丹
拦腰广告1

 合肥市精神病院,又名安徽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该院司法鉴定科主任、安徽医科大学兼职教授张晓莉介绍说,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合肥市精神病院建院不久,就开展了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工作。“以前每年只能做十几例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现在,有的时候一天都要做两三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杀人的案件发生后,自称患有精神病的疑犯增多,纷纷提出鉴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


  这个规定中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很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旦“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立马回家。


  “在我们现在每年三四百例的鉴定中,由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的,大约10%不到,90%以上是由被鉴定人的亲属、监护人、律师提出来的。”张主任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意识的逐步增强,要求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越来越多。


  据介绍,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我们是不能受理的,不能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张晓莉说。


  部分精神病人要负刑责


  张晓莉告诉记者,经过统计分析,他们发现,在所有的被鉴定人中,大约1/3的被鉴定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1/3的被鉴定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有1/3,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中有极个别是装病的。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作案后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张晓莉主任说,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既是司法精神医学问题,又是法学问题。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样的,即使是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病症状已经消失;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共 2 页:第 1 页  第 2 页  

对本文发表评论 现在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匿名评论

笔名: 邮箱:

内容: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安徽法制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您在安徽法制网留言板发言的言论,安徽法制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安徽法制网网络中心反映。

拦腰广告1

民主法制网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民主法制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民主法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内容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源: 民主法制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联系邮箱:ahmzyfz@ahmzyfz.com

友情连接
网群导航
总社概况 | 关于安徽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5127372 投稿邮箱:E-mail:ahmzyfz@ahmzyfz.com 本网法律顾问: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谷宗智 律师
Copyright © 2007 - 2008 www.ahmzyf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7503157号 京ICP备05015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