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于2002年结婚,婚前丈夫拥有两栋房子,婚后我们曾书面约定该房子为双方共有,但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更改产权证书,现在我和他要离婚。请问:我可以主张该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使你们没有到房管部门更改产权证书,你仍然可以主张这两栋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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