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订金与合同是考验诚信和制度的一个要因
韩某要去外地工作,想把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卖掉。经朋友王某介绍,李某表示想购买此房。于是,韩某便将房屋的有关材料及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传真给了李某,并要求李某将1万元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内。
收到传真次日,李某便往韩某指定的账户内汇了1万元,但两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来,韩某把房子卖给了他人。李某找韩某,要求返还1万元,但韩某表示,王某当时告诉他,李某交的1万元是订金,如果一个月内李某未付清房屋全款,这1万元可以不退。李某往其指定账户内汇入1万元后的一个月内,并未付清房屋全款,所以他将房屋另售他人,李某要求退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李某想问,韩某的说法是否合理,自己能否要求他退款。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茆宇认为,上述纠纷中,李某可以要求韩某退还1万元。虽然韩某与李某有房屋买卖交易的意向,李某也按照韩某的要求将1万元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内。现韩某已将房屋出卖给他人而非李某,故韩某取得李某交付的1万元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于双方的买卖关系未成立,韩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本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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