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1、广告运营经理一名
  2、栏目主持人一名
  有意面洽 联系电话:0551-5127372
安徽知名律师受审称被陷害

2008年12月19日 10: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丹


审判现场


    “我是一名资深律师,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事业上取得了很多业绩,然而今天却指控我犯罪,我感    到不可思议。我是被少数人陷害的。”昨天,经过一天的庭审后,涉嫌行贿的我省知名律师张铁锋,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说出了上面一段话。
    昨天,曾为“中国F1教父”郁知非担任辩护律师的张铁锋,因涉嫌行贿在铜陵市铜官山人民法院受审。


    自学成才曾获评“十佳”


    “他很聪明,也很有才气,他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全靠自己,但他没有把握好自己,最终站上了被告席。”昨天,旁听张铁锋案审理的一位芜湖法官如此评价张铁锋。
    今年41岁的张铁锋在安徽律师界是一位佼佼者。高中未毕业顶替父亲去一家粮站工作,一份报纸上刊登的中华律师函授中心的招生启事,让张铁锋萌发了参加函授学习的念头。通过自学考试,张铁锋获得了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后参加全国律师统一考试,张铁锋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张铁锋与另外两人一起创办了芜湖市第一家由专职律师创办的合伙所——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张铁锋和他的合伙人经过多年的拼搏,使纬纶律师事务所成为安徽省优秀品牌律师事务所,张铁锋本人也被授予安徽省十佳律师称号。



    被控行贿30余万元



    今年年初,芜湖市纪检部门在查处张铁锋的法律顾问单位——芜湖建投公司的老总查斌案时,发现张铁锋涉案其中。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8月,张铁锋与他人在代理芜湖市马塘农村信用社申请芜湖中院执行芜湖百货及第一百货商店的财产案中,张铁锋得知芜湖百货公司在芜湖建投公司账上有工程款,遂找到查斌,要求帮助将工程款执行到马塘农村信用社。芜湖建投公司收到芜湖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查斌安排人将芜湖百货公司在芜湖建投公司账上的140万余元,划到了马塘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后张铁锋送给查斌人民币2万元。
    这只是检察机关指控张铁锋涉嫌行贿的事实之一,据指控,1996年至2008年2月间,张铁锋在担任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代理有关诉讼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手段,先后向时任芜湖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查斌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起诉书显示,张铁锋涉及行贿的事实主要集中在两大块:一是芜湖建投公司总经理查斌,一是芜湖中院的法官。记者从起诉书上看到,张铁锋涉嫌向查斌一人行贿的数额就达17万元。



    否认10项行贿指控



    昨天的庭审从上午8:30一直持续到下午4:30,其间,张铁锋对检察机关的10项行贿指控一一予以否认。


    针对其向查斌一人行贿17万元的指控,张铁锋辩称,那是查斌被双规后在特定环境下胡乱说的。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6年间,张铁锋在代理一公司申请芜湖中院执行欠款一案中,在芜湖中院袁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全权转让协议,袁法官承认收了张铁锋2万元。但张铁锋辩称,“我和袁的关系一般,不可能送他钱,两万元是借的,早晚是要还回来的。”
    检察院还指控,张铁锋曾向芜湖中院一法官毛某某送了8000元。但张铁锋称,当时是因这个法官离婚了,十分困难,家徒四壁,“出于同情才送给他8000元的”,不是行贿。
    法庭上,公诉机关提出,6位法官承认曾收了张铁锋钱,而张铁锋对这些指控均一概否认。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新安晚报 记者 老春)

共 1 页:第 1 页  

对本文发表评论 现在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匿名评论

笔名: 邮箱:

内容: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安徽法制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您在安徽法制网留言板发言的言论,安徽法制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安徽法制网网络中心反映。

相关新闻
拦腰广告1

民主法制网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民主法制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民主法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内容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源: 民主法制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联系邮箱:ahmzyfz@ahmzyfz.com

友情连接
网群导航
联系电话:0551-5127372 投稿邮箱:E-mail:ahmzyfz@ahmzyfz.com 本网法律顾问: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谷宗智 律师
Copyright © 2007 - 2008 www.ahmzyf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7503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