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罗某在放学后受到学生吴某的伤害,罗某遂将吴某和其所在的宣城市宣州区某初级中学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决由被告吴某的父亲赔偿罗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385元,宣州区某初级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吴某均系宣州区某初级中学的学生。2007年9月13日下午放学后,二人均在街道上的一家排档吃饭,吴某对罗某无端挑衅,并打伤罗某,致罗某睾丸破裂。罗某在宣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3天,期间,吴某父亲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罗某自行垫付了395元医疗费。罗某受伤后,因不能正常上学,休学一个学期。后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和其所在的某初级中学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合计9873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打伤罗某,吴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吴某系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吴某父亲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要求被告宣州区某初级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所负有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未尽以上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与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放学后的校外,且原告的损害是被告吴其无端挑衅所造成的,系被告吴某直接侵权所导致,并不是学校所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宣州区某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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