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压线离居民区太近就容易对居民造成辐射
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架设高压线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楚某诉亳州供电公司因证据不足,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0年,原阜阳电业局在利辛县双桥架设涡阳—利辛—阚疃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后该线路产权变更给本案被告亳州供电公司)。 1998年原告楚某作为招商引资的客商,在双桥开发区征用土地247.42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经政府批准建造两层楼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楼房坐落于110千伏输电线路的东南侧,楼房有部分建在110千伏输电线路的10米保护区内。2006年11月,被告亳州供电公司对该线路进行部分高跨改道,改道后的110千伏输电线路从原告楚某的楼房正上方通过,输电线路至原告楼房顶部的垂直距离在7米以上。原告以被告输电线路改道从其房屋上方通过未征得其同意,高压线所产生严重辐射影响了其家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输电线路进行部分改道,并采取高跨安全措施,改道后的输电线路距原告房屋顶部的垂直距离大于7米,且输电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及环境保护标准,没有给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此案中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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