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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还是故意伤害?

2008年08月26日 16:44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如何有效遏制基层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提高他们的素质,一直以来为管理者们所忽视。“城管”当前在民间已经被视为“净街虎”。


    编者按:为让被害人铲除小广告,宁国市城管执法人员吴某等人采用粗暴手段将被害人杨某带进派出所,并致杨某受伤,吴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案情]:


    2007年9月8日晚7时30分许,宁国人吴某带领当晚一起值班的4名城管同事,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巡逻至宁国市城区某小区围墙外时发现,该围墙上有3处用黑色涂料涂写的小广告。吴某遂依据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以租房名义联系杨某洽淡出租事宜。吴某要求其余4名城管队员在附近等候其电话通知,一人换装前往杨某的租房处,吴某进屋看了一下后,在屋外按照事先部署通知等候在附近的城管同事。再次进屋后,吴某右手亮出其执法证件,杨某见状欲离开出租房,吴某用左手腕箍住杨某将其按压在桌面上,此时,4名同事赶到,遂上前对杨某拳打脚踢。后杨某因不愿到城管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而极力挣扎、反抗,吴某等人又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抬上车。途中,吴某下令将杨某交由宁国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处理。当晚8时许,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被钝性外力致伤和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右眼、躯干、双下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分歧]:


    案发后,对吴某等人的行为认定,法院形成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吴某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将被害人控制在出租房内不让其离开并将其抬进车内,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和剥夺,同时在此过程中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吴某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执法过程中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究竟以何罪定性合议庭争论不下,最终,经审委会分析讨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吴某等4人作出了判罚。


[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采取非法拘、押、禁闭他人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等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让被害人清除小广告,在被害人要离开出租房时将其控制不让其离开,以及将被害人推上车准备带到城管中队进行调查处理,事件一直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说,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动机和目的,其罪过主要体现在其对被害人人身的非法伤害,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被告人吴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是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而不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必要的强制调查措施,故被告人吴某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是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盛敏芳 费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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