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婚后财产权的问题需要共同关注。
前妻外出打工,前夫擅自将前妻所有房产退还原房屋所有人,由此引发一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纠纷案件。日前,明光市法院依法判决明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该市居民孙风龙所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
明光市居民钟义琼与孙风龙原系夫妻。1998年12月1日,两人从明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购得住宅房一套和门面房一间,总价款为人民币91000元。约定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房款40000元,余款待房屋办理好过户手续后交齐,钟、孙两人最高付房产交易费2000元。1999年8月,钟、孙两人协议离婚,两人约定:住房和门面房产权均归钟义琼所有,在钟义琼未将房屋出售前,孙风龙享有使用权。离婚后,钟义琼即外出打工。2000年7月26日,孙风龙在未经钟义琼同意也未给钟义琼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与环卫处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孙风龙自愿将门面房退还给环卫处,并由环卫处暂退2000元给孙风龙。2007年12月,钟义琼回到明光,发现孙风龙已将门面房交还给环卫处且环卫处已将该房另售他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退房协议无效,判令环卫处返还其房屋并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钟义琼、孙风龙与环卫处在1998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余款待房产过户手续办好后交齐。1999年8月,孙风龙与钟义琼在离婚协议中又明确约定住宅房、门面房产权均归钟义琼所有,在钟义琼未将房屋出售前孙风龙享有使用权,因而,2000年7月26日,环卫处在明知孙、钟二人离婚后门面房产权归钟义琼所有的情况下仍与孙风龙签订退房协议,故该协议无效。钟义琼要求环卫处返还门面房并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该门面房已由环卫处出售给他人,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钟义琼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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