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浴室效益不好,便通过容留介绍小姐卖淫来挣钱,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全椒县法院对刁永元容留介绍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刁永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李忠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刁永元与王某签订《浴室租赁协议》,以年租金4万元的价格租赁经营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的天兴旺沐浴中心。因地处偏僻、设施简陋,浴室效益不好,受利益驱使,刁永元打起了通过容留介绍小姐卖淫来挣钱的主意,遂于2007年8月起至案发,先后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天兴旺沐浴中心二楼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刁永元长期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固定场所,且在卖淫女和嫖娼者之间引见、沟通、撮合,并雇请李忠杰任收银员,安排其收取嫖资和向卖淫女支付报酬等工作。
李忠杰于2007年10月间受刁永元的雇请,在明知刁永元容留介绍卖淫情况下,仍在沐浴中心一楼吧台管理帐务,直至案发。刁永元每月支付李忠杰1100元工资报酬。
2008年3月27日23时许,滁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天兴旺沐浴中心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王某等七人先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提取到相关物证书证,同时,抓获两名卖淫女。
法院认为,刁永元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其经营的沐浴中心容留介绍多人卖淫,情节严重,李忠杰明知刁永元容留介绍卖淫,而为其提供帮助,两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刁永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忠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其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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