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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欠条“变成”11万
“分手费”引发的离奇官司

2008年05月20日 15:39 来源:安徽市场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分手费”是现今社会人群情感的一个怪胎


 同居恋人分手时,刘某为补偿前女友汪某,写下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未料不久以后,汪某持此欠条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归还以购房为由向其所借的11万元;刘某则大呼冤枉,认为只欠汪某1万元,11万元是汪某添加上去的。此事经法院抽丝剥茧,深入调查,最后做出终审判决。


  2002年10月,汪某(女)、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05年8月左右双方分手,2006年5月14日刘某准备与他人结婚时,汪某带领亲属到刘某处吵闹,双方发生冲突。刘某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刘某愿意给汪某一定经济补偿。经协商,刘某同意给汪某1万元经济补偿,并由汪某侄子书写一份1万元欠条,由刘某签写了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并捺了手印,欠条由汪某保管。但此后不久,汪某以刘某欠其11万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及其侄子经济较为困难;刘某为某公司职工,经济较为困难,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享受单位困难补助。2000年11月4日,被告从本单位购得一套福利房,建筑面积为41.8平方米,以后未参与单位集资房的购买。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刘某之间曾为同居关系,两人分手后,刘某自愿给予汪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汪某认为刘某向其借款11万元用于单位集资房的购买,刘某予以否认(刘某认为只欠汪某补偿款1万元),由于汪某、刘某均确认被告没有购买集资房的事实,汪某出具的欠条由其侄子书写,并由汪某保管,汪某自述自己经济很困难,因此汪某有义务向法院说明其借给刘某钱的来源。庭审中,汪某及侄子对钱的来源这一基本事实都无法说清,前后矛盾,令人难以相信借款事实的存在。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支付汪某欠款1万元,驳回汪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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