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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理的女大学生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尘埃落定,李某等四被告人分获刑罚。
李某为某高校艺术系在校学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与外地人陈某相识,后受邀到陈某处游玩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难忘“一夜情”的陈某打电话给李某要从外地开车来马鞍山市找她“再续前缘”,李某便与其男友马某商量,欲以陈某曾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其钱财。2007年6月4日晚上,李某将陈某骗致马鞍山市公交公司附近的巷内,马某邀集苏某、刘某等十余人早已等候在此,十多人团团围住陈某的车,李某和马某遂上车,现对陈某实施殴打,并以陈某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向陈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陈某被迫将身上的5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交给李某和马某,并在要挟下,向李某和马某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2007年9月19日案发,李某、马某、苏某、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在犯罪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但目的仍为敲诈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夜情”不被法律和道德所保护,被告人李某受贪念驱使,以告发其与被害人的不正当性关系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咎由自取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被害人陈某也因行为不慎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和沉重的精神折磨,其教训也非常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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