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全胜与张大海签订的十五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张大海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李全胜损失5000元。
李全胜和张大海都是无为县无城镇人。2006年5月,张大海夫妇计划外出经商,打算把家中的一套住房出租。5月12日,张大海和李全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暂定十五年;租金暂定400元/月,一年一次付清;以后每年在到期日前三天付清下年租金,租金根据以后市场行情调整。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李全胜在协议签订时,付清了当年房租。之后,张大海全家去上海经商,李全胜用租来的房子从事中介办公。谁知时间刚过去半年,张大海的妻子就从上海来信说,张大海的二弟2007年要回无城居住,房子不能继续租给李全胜了。2007年5月,张大海夫妻从上海回到无城,托人就收回房子和李全胜协商不成。张大海因此未和李全胜协商下一年租金事宜,至使租金未能按时付清。6月12日,张大海强行更换门锁,至使李全胜中介所人员无法进入办公。
法院审理认为,李全胜和张大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李全胜未能按时付清房租是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并非李全胜故意违约。张大海要收回房屋,应通过协商解决,利用房主优势强行收回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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