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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在领取判决书之前达成

2008年03月17日 16:17 来源:安徽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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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被告肖红霞中标经营黄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下属交通宾馆,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因未能及时沟通,造成宾馆纳税、电力出现故障,被告肖红霞在未征得原告黄山市长运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诉诸法律。
  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于2008年3月7日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共识。在被告肖红霞的请求下,法官答应给予双方3天时间庭外自行协商,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3月12日,双方当事人按法院通知来法院领取判决书。在送达判决前被告肖红霞再次表达了调解意愿,鉴于被告的诚恳态度,也考虑到此案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的话难以彻底解决纠纷,在以后的执行上反而会使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决定再做最后一次调解努力,在调解中立足于和谐相处的原则,从情理、法律、合同责任、社会交往等多方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法官的耐心和诚恳终于打动了原告,原告的态度开始转变,三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取得成效,最终相互达成了由被告肖红霞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兑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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