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欢迎订阅民主与法制报刊
  《民主与法制》杂志邮发代号80-779
  《民主与法制时报》邮发代号为1-366
   民主与法制社安徽发行站
法律援助,相伴诉讼路

2008年10月22日 11:21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拦腰广告1

     近日,当周老太从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光艳手中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喜极而泣。


     22年付出,得到一个弥天大谎


    2006年7月,60岁的周维兰老太走进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下跪在杨光艳律师的面前哭诉:1984年,她改嫁给新夫董某某,两人都各有三个孩子。婚后,她自己的三个孩子,留给了前夫。他们共同扶养后夫的三个孩子。


    董某某是位渔民,他们结婚时,家里只有一艘小船。由于夫妻俩的辛勤劳动,他们的生活逐渐好转,船也由原先的小船一艘一艘地换。 2004年底,两人以71万元购买了0589号钢船,她和丈夫、儿子一家五口全部生活在船上。


    2006年4月,她的丈夫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声称0589号船为其子董某的个人财产,并拿出了船舶登记证。此时她才知道,她家现在的0589号钢船,在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继子的个人财产登记在继子的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他们离婚,以船舶登记证确定钢船为继子的个人财产,判决丈夫给她1万元生活补助费。


    拿着判决书的她怎么也想不通:二十多年的付出,被丈夫用一万元钱打发了!船明明是这个家庭20多年的积累,是家庭共有财产,怎么变成继子的个人财产?倔强的她不愿意拿这一万元“生活补助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走投无路的她找到了妇联,在妇联的帮助下,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师艰难取证


    听着她的哭诉,同为女人的杨光艳律师决心为老人讨回公道!


    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就必需证明0589号船是这个家庭20多年的家庭积累,是家庭共有财产。于是,杨律师开始调查取证。杨律师调取了“周维兰结婚以后一直与董某某其子董某在一起生活”的证明,又来到了船舶交易所、滁州市海事局调取0589船舶资料及船舶出售情况。


    调查结果令杨律师大吃一惊,在0589船舶之前购买的0126号船舶就登记在董某某之子董某名下,而此时的周老太竟不知情。之后他们出售了0126号船舶,得款533600元,最后付款日期为2004年10月5日。就在得到出售0126号船舶全部船款2天后,董某订购一钢船,登记为皖明光货0589号。


    在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准备充分,周老太提起上诉,同意离婚,但认为0589号船舶为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分割。庭审中,上诉人及代理人和被上诉人及代理人进行了激烈交锋。上诉人及代理人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董某某自结婚以来,夫妻两人一直与董某一起共同生活。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皖明光货0589号货船,是这个家庭20多年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积累下的共有财产。并证明之前的0126号船舶也为周老太夫妻财产,只是在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登记在其子名下。被上诉人及代理人认为:0589号船舶为其子个人财产,周老太无权分割。


    最后,上诉人及代理人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官的认可。但是鉴于这是个离婚案件,0589号船舶的性质,二审法院不好做出认定,最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历尽周折,终得公正判决


    在重审期间,董家父子积极找人准备卖船。得知这一情况,杨律师又找到了明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船舶进行财产保全,限制船舶产权转移,法院破例查封了这条船。董某某见船被查封,忽然以夫妻和好为由撤回了离婚诉讼。杨律师虽然担心这是董家父子的缓兵之计,以达到解封卖船的目的。但她看得出,老太太自己并不想离婚。于是,她请求办案法官,尽量迟点对船解封。法官也非常同情周老太,答应了杨律师的请求。


    过了十几天,周老太又来法律援助中心找杨律师,说她要提起析产诉讼,她没有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案件仍然由杨律师办理。


    案件属于中院管辖,周老太无力交纳诉讼费,杨律师和中院联系,为她申请缓交了诉讼费用。就在案件审理期间,0589号船舶被解封。随即,船被董家父子卖掉,得款683600元。法院认定0589号船舶为家庭共有财产,但以周老太夫妻没有离婚,家庭共有基础没有丧失为由,没有对出售船款进行分割。


    周老太再次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周老太对丈夫彻底绝望,起诉与他离了婚。省高院最终判决董家父子付给周维兰108900元。

共 1 页:第 1 页  

对本文发表评论 现在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匿名评论

笔名: 邮箱:

内容: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安徽法制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您在安徽法制网留言板发言的言论,安徽法制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安徽法制网网络中心反映。

拦腰广告1

民主法制网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民主法制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民主法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内容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源: 民主法制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联系邮箱:ahmzyfz@ahmzyfz.com

友情连接
网群导航
总社概况 | 关于安徽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5127372 投稿邮箱:E-mail:ahmzyfz@ahmzyfz.com 本网法律顾问: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谷宗智 律师
Copyright © 2007 - 2008 www.ahmzyf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7503157号 京ICP备05015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