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受害人刘某某,贵州人。2006年9月和丈夫到铜陵市一造纸公司打工,从事锯书工作。2007年2月2日在锯书时受伤,造成左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和左第二掌骨骨折。该公司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拒赔任何费用。2月15日下午,受害人夫妇到该市信访局上访,并开始绝食。16日上午,安徽民义律师事务所朱年友律师接受指派,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经查,当事人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除病历外,无任何其他证据材料。其时公司正因环保问题而停产,加之正值春节,公司负责人已回原籍无法联系,公司除一名门岗人员外别无他人。
为了不影响办案进度,收集固定好证据,稳定受害人情绪,朱律师及时搜集当时和刘某某在一起工作的四名老乡证人证言,并到医院调查该公司支付医疗费的事实,于2月17日(除夕)下午将工伤认定申请书送交到社保局作先行工伤认定。3月9日,社保局根据提供的证据认定刘某某为工伤。3月19日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6月11日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某为九级伤残。8月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未果。由于庭上该公司负责人同刘某某言语上发生冲突,庭审后双方又发生了纠纷。为防事态扩大,及早解决问题,朱律师对双方多次进行协调,分析利害得失,经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于9月3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事后,刘某某夫妇送来一千多元感谢费,被婉言谢绝后,又送来锦旗,感谢朱律师提供的援助。
●点评:本案为安徽省首届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入选案例。此类援助案件律师工作难度较大。从本案情况看,受援人刘某某不识字,贵州方言重,与律师沟通有难度,加之刘某某租住郊区,无手机和固定电话,联系不便。受援人证据意识差,除一张入院通知单外无任何其他证据。用人单位规模小,效益差,本案中的造纸公司在案发时还处于停产整改状态;从法律程序上讲,这类案件有耗时长、不能采取财产保全等困难。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必须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等待过程,受害方经过漫长的仲裁及诉讼程序,可能最后因用人单位歇业或转移资产而无法执行到位。
本案中,承办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及时深入用工单位和医院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地同社保、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耐心细致地化解伤残者的不满情绪,最终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说服达成和解,实现了定纷止争、维护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陈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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