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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董事长受贿10余万获刑5年

2008年11月19日 09:22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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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0岁的李某,原是淮安某民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他却利用自己的身份,大肆收受他人所送的129000元人民币、1000欧元、1000美元和一块手表。今年7月8日,他因非国家工作人员被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后李某不服并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昨天下午从该市中院获悉,经裁定维持原判。目前终审裁定文书已递交李某。


  据悉,李某原先所在的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2004年9月14日,在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该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后经股东会选举,李某于当年9月18日被选举为董事长。自从他当上董事长后,为得到其在承建工程、协调工程矛盾、安排子女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的关照,他的下属大肆向其行贿,而他本人也是来者不拒,对下属送给他的钱物一概照单全收。


  从他担任董事长到案发不到两年的时间,共收受他人129000元人民币、1000欧元、1000美元和一块手表的贿赂。有一次,他利用自己是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安排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钵池山山体等工程给集团的项目经理张某承建,并集中集团的人、财、物确保钵池山工程保质、保量、提前完工。张某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还因此得到集团高额奖金。为了感谢董事长的照顾,张某分三次送给他两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担任企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鉴于李某在案发前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的判决。(仲苑 朱鼎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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