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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刺伤情敌获刑3年 父母被判垫付医药费

2008年08月20日 09:57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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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某大学在读学生钟强(化名)用刀刺伤情敌景军(化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由于他在狱中服刑没有经济来源,昨日记者获悉,锦江法院判令钟强的父母承担垫付责任,赔偿景军医药费13.8万余元。


  对此判决说法不一,有人认为这样判有法律依据,更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有专家则认为这样判会加重父母责任,应在父母自愿的前提下判垫付。


  大学生伤人 父母成被告


  由于认为自己女友被抢走,去年10月1日晚,钟强将情敌景军约至一茶楼面谈。当两人行至某小区门口时,言语不和产生摩擦,钟强拔刀向景军的腹部、颈部连刺两下,致使其左肾因破裂伤被切除,气管破裂,被鉴定为5级伤残。今年3月13日,锦江法院判决钟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景军称,案发后,钟强和他父母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剩余的大部分赔偿费始终没拿到。于是,他将钟强及其父母等3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钟强支付赔偿费,并由钟强父母承担全额垫付责任。


  当时钟强已经年满20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赔偿费用的问题,钟强不同意由父母垫付赔偿费:“虽然现在我在服刑,但我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出狱后分期付款给他(景军)。”钟强父母也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继续垫付。


  有法可依 判父母担垫付责任


  锦江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钟强应赔偿原告景军各项费用共计138676元。钟强父母对该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由于钟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判他的父母承担垫付责任的判例的确比较少见。”该法院一法官说,但我国法律中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据介绍,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该法官解释,生效判决认定钟强是大学学生,现在又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但其父有固定经济来源,拒绝垫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有专家认为垫付应出于自愿


  对于这一判罚,法学界人士认识不一。很多观点都赞成锦江法院的判决,认为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这样判更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朱明阳认同法院的判决,他称如果钟强及其父母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可以上诉。


  也有观点认为犯案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应自担,这样判将加重父母责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则认为判罚值得商榷。他解释,本案中的垫付责任实际为民法中的替代责任,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替代的意愿,法院一般均实行“不干预主义”。“然而,本案中被告3人都不愿意由其父母履行垫付责任,显然非自愿。”王建平认为,因遵循民法中的“意志自治,责任自担”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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